轴承保持器用碳素结构钢丝
发布时间:2008-10-22YB/T 5144-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1993-12-08批准 1994-01-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滚动轴承保持器支柱与铆钉用的碳素结构钢冷拉圆钢丝。
1 尺寸、外形、重量
1.1 直径及允许偏差
1.1.1 钢丝的直径为0.75~12.0mm。
1.1.2 钢丝直径允许偏差按GB 342—82《冷拉圆钢丝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表2中10(h10)级精度规定。
1.2 外形
1.2.1 钢丝的椭圆度不得大于直径公差之半。
1.2.2 钢丝应以盘状供应,钢丝盘不得有混乱和结扣。
1.3 盘重
每盘应由一根钢丝组成,其重量应符合表1规定。
允许供应盘重不少于表1规定盘重50%的钢丝,但其数量不得超过交货重量的10%。
1.4 标记举例
用ML15钢制成的直径为1.50mm的钢丝,其标记为:
2 技术要求
2.1 牌号及化学成分
2.1.1 钢丝用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成分)应符合表2规定。
2.1.2 钢丝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 222—84《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方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标准规定。
2.2 力学性能
2.2.1 钢丝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2.2.1.1 直径不大于2.00mm者,可以经回火交货,但性能应符合表3规定。
2.3 低倍组织
钢的低倍组织不得有缩孔,气泡,裂纹及非金属夹杂。
2.4 表面质量
钢丝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裂纹、分层、折叠,发纹及锈。个别的深度不超过直径公差之半的凹坑、凹面,划痕和刮伤等允许存在。
回火状态交货者允许有氧化色。
3 试验方法
钢丝检验项目的试验方法和取样要求应符合表4规定。
4 检验规则
4.1 每批钢丝检验项目的取样数量应符合表4规定。
4.2 如有任一项试验结果不合格时,该盘钢丝作废并在未经取样的盘中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仍不合格时,则全批报废或逐盘进行检查,合格者交货。
4.3 钢丝检验规则的其他规定按GB 2103—80《钢丝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标准执行。
5 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
钢丝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应符合GB 2103—80的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大连钢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书亭,刘家礼、孙晃。